微电台:5个案例教你正确的还钱姿势!
NO.2
欢迎收听“微电台之法官说法”!
时光飞逝,转眼间2018年已经过去,我们迎来了2019年。春节临近,这是每年中“催债”最集中的时间段。还钱看似简单,但这其中也有很多学问,如果不加注意,很有可能引发纠纷。
今天的主播法官是晋城中院负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监督庭法官程浩,他将就如何防范还款中的风险给大家进行讲解,一起来听吧!
还钱的故事
01 | 案例1: |
张三与李四系多年好友,张三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5万元,张三向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张三持5万元现金向李四还款,并向李四索要借据原件,李四称忘带了,自己随后销毁,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双方因其他事情发生矛盾,李四持张三此前出具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三辩称借款已经归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李四借款5万元。
02 | 案例2: |
张三与李四是关系很好的同事,张三因装修房屋向李四借款5万元,张三向李四出具了借据。后张三在每月发工资后都以现金向李四归还部分款项,累计已归还2万元。后双方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张三未及时归还剩余3万元,李四持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三辩称已归还2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李四借款5万元。
法官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已还款的,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李四持有借据原件作为债权凭证,而张三未能提供足以对抗借据原件的其他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在一次性还款时,还款后一定要将借据原件收回;如果确实不能当场收回,也一定让对方出具收据,写明还款时间、金额,并注明此前出具的借据已作废。在分期还款时,还款后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写明还款时间、金额或将还款时间、金额记录在借据原件上。
03 | 案例3: |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据后,李四将5万元现金交给张三。借款到期后,张三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李四借款5万元,并将借据原件收回。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称李四向其借款5万元,并提供了其向李四转账的记录。李四辩称该转账系张三归还此前的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李四归还张三借款5万元。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1、借款的出借和归还均应尽量采用通过金融机构转账的形式,这样会留存转账记录以备查询;
2、在转账时应将款项用途详细写在备注当中,例如“系支付X年X月X日借款本金”、“系归还X年X月X日借款”。
04 | 案例4: |
张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于2018年1月1日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1月至6月,张三均能按时支付利息。7月后,张三因资金紧张未再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款且认为利息过高,经双方口头协商,张三先行归还了50万元本金,并承诺余款6个月内付清,仍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7月至12月的利息12万元李四予以免除,李四向张三出具了50万元的收据:今收到张三人民币50万元。后张三未能按期还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张三辩称其已归还的50万元系借款本金,双方已协商一致免除了7月至12月的利息12万元,但张三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李四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债务人给付的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以下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张三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债务抵充顺序,故其支付的50万元应先行抵充到期利息12万元,余款38万元抵充本金。
法官提醒
借款人还款时,应与出借人明确约定所还款项的性质,并要求出借人将该内容写入收据。例如:今收到张三归还借款本金X元;今收到张三归还的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借款利息X元。
05 | 案例5: |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有借据。借款到期后,李四称其欠王五款项,要求张三将5万元直接归还给王五。张三将5万元支付给王五后,王五给张三出具了收据:今收到张三人民币五万元。因双方关系好,张三并未在意。后双方发生矛盾,李四持借据原件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其已基于李四的指示将款项支付给了王五并提供了王五出具的收据,李四否认曾做出该指示,在王五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张三归还李四借款5万元。
法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李四要求张三向王五归还借款,可以构成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双方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区别对待。如属于债权转让,则转让后李四不再具有债权人身份,而王五取得债权人身份;如属于双方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则张三如不履行,仍应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向他人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与出借人明确约定是属于债权转让还是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属于前者,应由出借人、借款人、债权受让人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如属于后者,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明确的书面指示并向第三人索取收据。例如:本人同意张三将所欠本人5万元借款支付给王五,相应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法官提醒
1、民事诉讼中,法官查明事实主要依靠当事人举证,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官调查取证。因此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大家要有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以免本来有理却因未保存有关证据而败诉。
2、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奉劝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为获取有利的判决结果而在诉讼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有权对提供虚假证据、做出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做出处罚,对个人罚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单位罚款5万元起,最高可达100万元。2018年,有多人因在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或做出虚假陈述,被我院处罚。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信用是立身之本,透支信用后患无穷,希望大家践行诚实守信,共建诚信晋城!
编辑:梁慧杰
投稿:晋城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我省“盗墓黑帮“案入选!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揭晓!(附专家权威解读)